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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化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03年1月14日)
一、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总支的责任:
(1)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对总支委员、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3)严格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管理。
(4)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5)对违纪的查处。
2、所行政的职责:
(1)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指定机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3)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检查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定期向院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1、总支书记(副所长):
(1)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副书记和各支部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党务及安全工作。
2、所长(副书记):
(1)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副所长和分管科室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财务部和人事管理工作。
3、副所长:
(1)对所及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2)对分管科室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科研、设备、技术部、学术委员会。
4、副所长:
(1)对所及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2)对分管科室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生产经营、市场部及公司实体,负责IS09001体系,兼管检测工作。
5、纪检委员:
(1)对所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在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日常党风廉政教育、查办案件等工作。
6、支部书记:
(1)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对副书记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7、支部副书记:
协助书记工作,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