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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科学研究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铁道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思想教育,着眼防范,改进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检查考核

  第三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对院属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组织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检查考核组由纪委监察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成。
  第四条  院检查考核的对象是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机关各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是:
  1.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组织实施,完成任务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情况;
  3.执行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的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经营的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的情况,对班子成员及其分管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5.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6.加强路风、行风建设,纠正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7.组织实施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管理,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情况;
  8.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1.院属单位及机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合年终考核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内容。自查情况于11月中旬书面报纪委监察部。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2.院对院属单位及机关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考核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3.将检查考核的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同时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的;
  2.不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工作推诿、敷衍应付的;
  3.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督促不利,落实不好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检查。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不督促、不落实的;
  2.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同类问题的;
  3.受到批评教育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致使责任范围内或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3.受到责令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以致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
  1.对群众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2.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3.在干部、资金、物资、设备、基建、经营、开发、科研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又不够纪律处分的;
  4.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受到通报批评后不认真整改,又发生同类问题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但情节较轻,不宜担任现领导职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违反《铁路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
  6.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7.本单位、本部门因企业行为发生重大路风、行风事件,依照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8.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或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八至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评先资格;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责任追究重点主要是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党政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副职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要追究党政正职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提议者的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报告和查处,认真整改的,不影响单位评先。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建议的提出:
  1.在院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建议;
  2.在院组织的干部考核、财务检查、审计和执法监察等有关检查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建议;
  3.院纪委监察部在信访调查和查办案件中,发现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
  4.院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中,发现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5.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由院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6.责任追究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纪委监察部,由纪委监察部核实后,填写《铁道科学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审批表》,与责任追究建议一并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对于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1.对所、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执行。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由院主管领导与责任者进行谈话,宣布责任追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由纪委监察部办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的,由院主管领导向其宣布责任追究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部办理。
  2.院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部、室干部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并将处理决定及调查报告等材料报纪委监察部备案。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委监察部立案,按案件管理权限办理。
  3.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机关党总支、纪委监察部和追究对象所在部门共同办理。
  4.纪委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完毕。
  5.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形成的处理决定、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个人检查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或廉政档案;会议记录由主办单位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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